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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2471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校就「圖書館訂購電子資料庫(或期刊),如廠商未於合約中明定者,得否透過館際合作提供他館讀者電子檔?」請本局函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校就「圖書館訂購電子資料庫(或期刊),如廠商未於合約中明定者,得否透過館際合作提供他館讀者電子檔?」請本局函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6年4月17日興圖字第1061100026號函。

二、本案業經本局於本(106)年3月27日召開「大專院校涉及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研商會議」討論在案(本局106年4月5日智著字第10616003070號函會議紀錄諒達)。

三、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係適用於利用他人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可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倘圖書館與電子資料庫廠商之授權契約,已有約定可進行館際合作並提供他館讀者電子檔,則此部分依契約約定即可提供電子檔,與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無涉,亦與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函釋「限於紙本提供」之限制無關,合先敘明。

四、來函所詢「圖書館訂購電子資料庫(或期刊),如廠商未於合約中明定者,得否透過館際合作提供他館讀者電子檔?」,則因電子資料庫廠商就前揭事項並未明文約定者,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電子資料庫廠商之授權範圍並不包括提供他館電子檔。因此,圖書館如欲與他館進行館際合作提供電子檔,仍應於契約中約定清楚。至於現行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本局函釋「限於紙本提供」,係基於電子檔重製之便利性及傳播之迅速性,如提供、傳輸電子檔可構成合理使用而不需授權,將導致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嚴重受損(他館不需採購),本局於上揭會議中,與會專家亦認並無不妥,故現行函釋仍宜維持。

五、承上,圖書館仍得如前揭說明與電子資料庫廠商於洽談利用授權時,於契約內載明授權範圍及於他館透過館際合作請求提供電子檔,以滿足他館讀者之需求。

六、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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