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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2450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附件之「里拉琴」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附件之「里拉琴」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4月10日宜檢定孝戊他1292字第1069901178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三、本案內里拉琴(以下稱系爭商品),若為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問題。至於系爭商品之「造型」是否構成設計專利,則另涉及是否依專利法取得專利權之問題。

四、另系爭商品之設計圖如符合說明二之要件,即可能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因而複製或抄襲他人設計圖之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之著作,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的行為,而「重製」及「改作」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或「改作」該等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惟依照系爭商品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結構圖,以按圖施工方法製作成立體物,則屬「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或「改作」,併此敘明。

五、本案系爭商品、系爭商品之設計圖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被告是否涉有侵權情事?均涉及事實之認定,仍請貴署本於職權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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