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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2333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請本局促進著作權法之公開演出權定義修正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請本局促進著作權法之公開演出權定義修正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4月10日(106)音和字第00370號函。

二、對於貴會關心之著作權修法問題中有關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其素材(如音樂、語文著作)得否主張公開演出權一節,本局經考量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趨勢,已於105年9月6日函送行政院審查之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中就公開演出定義增訂「或以錄音物或視聽物而向公眾再現者,亦屬之」,並於立法理由說明「現行解釋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時,於該視聽著作上之音樂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尚不得另行主張權利之見解,應不再適用」,亦即藉由錄音物或視聽物再現著作內容,亦屬公開演出。

三、至於105年8月11日行政院會通過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第98條修正草案」等二案,係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及配合刑法新增沒收專章,所研提之修正案,與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有別,來函指稱本局105年8月11日公告之修正草案並無公開演出權修正部分,係因不同內容之提案所致,併予敘明。

四、本局將配合行政院審查進度,適時於本局網站公布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修法進度及內容(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修法專區),請貴會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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