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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24b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另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另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合先敘明。

二、所詢CSS(Cascading Style Sheets),如果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者,而且符合上述著作權法規定的要件,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反之,如僅屬著作表達之操作方法、程序、思想、製程、系統、概念、原理、發現,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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