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21c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始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於思想、表達二分原則,而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作品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始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本於思想、表達二分原則,而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操作方法、製程、系統等,故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等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

二、所詢傳統氣功之招式及套路(例如設計一套「三步簡易氣功」,第一步「蛟龍入海」、第二步「抱虎推山」、第三步「大鵬展翅」),其動作之設計、編排與順序,如上所述,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而傳統氣功招式之名稱(如前例「蛟龍入海」、「抱虎推山」之名稱),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標語、名詞,亦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三、然而,如將氣功套路內容以說明文字表現、或以照片或錄影方式呈現(如就前揭「三步簡易氣功」另撰寫詳細動作要領與功效等說明文字、請人示範動作拍成照片或錄成影片),如該說明文字、照片及影片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文字)、「攝影著作」(照片)或「視聽著作」(影片),他人除有符合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四、另有關於您來信提及之兩判決,均指出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係功法之特點、順序、口訣及動作之「說明部分」受著作權保護,與本局上述說明部分尚無不符,特予澄清。

五、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有關個案上氣功套路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氣功套路相關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60421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