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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21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一、若您直接以一般字體表達相關被投資公司中英文名稱,且背後連結其公司網站,則該使用超連結技術的行為,並未將他人圖片重製於自己的網頁,而是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原始圖片網頁瀏覽,由於該等超連結技術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若您直接以一般字體表達相關被投資公司中英文名稱,且背後連結其公司網站,則該使用超連結技術的行為,並未將他人圖片重製於自己的網頁,而是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原始圖片網頁瀏覽,由於該等超連結技術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則無違反著作權之問題。

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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