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21
要旨
一、若您直接以一般字體表達相關被投資公司中英文名稱,且背後連結其公司網站,則該使用超連結技術的行為,並未將他人圖片重製於自己的網頁,而是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原始圖片網頁瀏覽,由於該等超連結技術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若您直接以一般字體表達相關被投資公司中英文名稱,且背後連結其公司網站,則該使用超連結技術的行為,並未將他人圖片重製於自己的網頁,而是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原始圖片網頁瀏覽,由於該等超連結技術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則無違反著作權之問題。
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