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20
要旨
一、函授內容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詢以私人設備拷貝函授全部內容並儲存於電腦中,涉及「重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
令函要旨
一、函授內容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詢以私人設備拷貝函授全部內容並儲存於電腦中,涉及「重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所述情形符合該條所定要件,亦即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函授內容、利用目的僅供您個人非營利使用,重製內容在合理範圍內,則有主張第51條合理使用的空間。至於是否合於「合理範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但需注意,即使符合前揭規定而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擅自拷貝函授可能違反與補習班所訂之契約,而涉及違反民事契約的問題。三、另關於破解防盜拷措施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惟為依第44條至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不適用前述禁止規避防盜拷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第9款規定),所詢未經授權破解函授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如符合第80條之2第3項第9款之情形,似有主張免責之空間。四、由於著作權及其防盜拷措施之保護均屬私權,實際是否構成侵權?有無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之規定?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發生,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