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18c
要旨
一、公司LOGO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公開傳輸」之權利,利用人若要於網頁中使用他人之著作,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
令函要旨
一、公司LOGO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公開傳輸」之權利,利用人若要於網頁中使用他人之著作,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若沒有取得同意或授權,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二、因此,所詢將他人公司之LOGO置於自己公司之網站,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已如上述。本案之利用情形,似難以主張合理使用,惟因著作之利用發生爭議時,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為避免發生爭議,建議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利用之。三、至於本案另有可能涉及商標的使用,如該LOGO依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而取得商標權,則亦受商標法之保護,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商標使用,將可能構成商標權之侵害,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