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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18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因此,如您在網路上購買的函授書籍及光碟,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所有權之合法重製物(正版著作),即可依前述規定在網路上販售,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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