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407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二、您來信所述之「行動藝術模式」似指依循某些特定規則的行為模式(例如衣著、飲食、交通工具之選擇等),如屬於前述方法、概念,則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此外,您信中提及的友人名字及您臉書上的口號,恐因不具創作性,或屬前述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他人若模仿您「行動藝術模式」之行為模式,或援用該名字或口號,因不涉及著作的利用,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三、又您所撰寫的「研究計畫」,若其中有文字敘述或圖片等具體表達,且其內容符合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二個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其他人均應經您(即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方可利用,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為著作?是否構成侵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