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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329b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Excel文書軟體內建之公式製成的表格檔案,如屬通用之公式、數表、表格,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定),故無法禁止他人利用該表格。但如您於在製作該表格尚加入其他創意(非屬通用表格之部分),而具「原創性」及「…

令函要旨

一、依Excel文書軟體內建之公式製成的表格檔案,如屬通用之公式、數表、表格,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定),故無法禁止他人利用該表格。但如您於在製作該表格尚加入其他創意(非屬通用表格之部分),而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時,另行創作之部分則可能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此時您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就該另行創作之部分自行與利用人約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一項之規定)。二、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表格是否享有著作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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