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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329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公開傳輸」之權利,利用人若要於網頁中使用他人之著作,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公開傳輸」之權利,利用人若要於網頁中使用他人之著作,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若沒有取得同意或授權,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二、因此,所詢以手機或電腦方式直接截取他人網站照片(包含整個圖片、網站頁面與網址),並將該截圖放置於您的網拍網頁上,此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與該商品說明之語文著作,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依上述說明您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您的網拍網頁上所利用之前述著作,如未取得該官網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使加註「如官網所示」等出處來源,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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