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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321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於個人臉書或粉絲專頁公開轉貼網址供不特定人連結瀏覽,此種單純轉傳超連結之行為,並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但如轉傳者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提供的內容係屬盜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轉傳…

令函要旨

一、於個人臉書或粉絲專頁公開轉貼網址供不特定人連結瀏覽,此種單純轉傳超連結之行為,並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但如轉傳者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提供的內容係屬盜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轉傳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仍有可能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二、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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