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303b
要旨
一、因課程需要而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行為,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令函要旨
一、因課程需要而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行為,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因課程安排需要而在課堂上播放影片內容精華一節,若播放影片係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等輔助學習之正當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例如僅播放一小片段,則有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反之,如非播放一小片段,則應使用公播版影片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涉及侵害他人之公開上映權。有關公播版影片授權資訊,可參閱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之說明。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