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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303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6年2月24日經中三字第10633101380號函轉台端106年2月20日電子郵件辦理。(本局106年3月2日收文)二、健身中心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CD,或將線上音樂電台、廣播電視(台)節目等,以擴音、廣播設備播放…

令函要旨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6年2月24日經中三字第10633101380號函轉台端106年2月20日電子郵件辦理。(本局106年3月2日收文)二、健身中心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CD,或將線上音樂電台、廣播電視(台)節目等,以擴音、廣播設備播放予顧客聆聽,會涉及音樂(詞、曲)及錄音著作(CD)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等利用行為,應向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三、所詢連鎖健身中心在其內部另行開設之有氧課程中,使用流行歌曲作為運動訓練之背景音樂一事,依前述說明,應取得所使用音樂、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然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依法予以訴追;如您認為來信所提健身中心或有氧課程所播放的音樂未取得授權,亦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交由檢察官處理。 四、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是否構成侵權等,如有爭議,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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