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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302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內容若具「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內容若具「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二、 您來信所述「有一張照片,內容是一頁書」究竟意指將某本書籍的內頁翻拍成為一張照片(即該照片中所呈現者,為書籍中的一頁內容)?或意指將「一頁書」布袋戲偶拍攝成為一張照片?並不明確。惟 您所利用之內容(照片、書本或布袋戲偶),如符合上述2項要件,而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時,若您欲利用這些著作(翻拍書本或拍攝戲偶),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合法利用。三、 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故利用者須有自己的創作,以自己的創作為主,且引用之部分須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 您利用著作之行為須符合上述規定,方可在合理範圍內主張合理使用,且須依同法第64條明示出處。四、 前述所稱「合理範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須注意下列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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