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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301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公開傳輸」之權利,利用人若要於網頁中使用他人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與「公開傳輸」之權利,利用人若要於網頁中使用他人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若沒有取得同意或授權,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惟如使用的技術是超連結,並未將他人圖片重製於自己的網頁,而是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原始圖片網頁瀏覽,由於該等超連結技術不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先予說明。二、因此,您所詢於網拍網頁中使用他人圖片之著作權疑義,如下說明:(一)所詢問題1,用html語法插入img圖片部分,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所詢問題2與3,於網頁「放一圖片」超連結,點選或滑過連結後,以彈跳視窗或以div、frame方式呈現該圖片部分,若您網頁上的圖片是以所詢問題1之img方式插入該圖片之縮圖,亦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須取得同意或授權。至於點選或滑過連結後,以彈跳視窗或div、frame方式連結至該官方網站之圖片與網址,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關係,若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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