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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1293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辦公室詢問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辦公室106年2月20日服陞字第106021501號函。二、所詢「有關民眾於網路上提供之載點,並且點選載點於網路上觀看影音資料(未有營利或散布之行為)」是否違法,有三種可能…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辦公室詢問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辦公室106年2月20日服陞字第106021501號函。二、所詢「有關民眾於網路上提供之載點,並且點選載點於網路上觀看影音資料(未有營利或散布之行為)」是否違法,有三種可能情形,分別說明如下:(一)如係單純上網瀏覽他人上傳之影片(如點選Youtube影片觀看),並無另行下載之行為,並不生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二)如利用載點於網路下載影片觀看,則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然若係下載正上映之熱門電影或戲劇觀看或大量下載,則由於對影劇市場之銷售將有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如利用載點,在技術面於網路下載影片之同時亦有將影片檔案傳輸、分享給他人之情形(例如使用P2P軟體),則除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外,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侵權之民、刑事責任。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行為背後之技術面屬於前揭何種樣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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