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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0856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電腦字型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6年2月6日陽獅字第20170206001號函。二、貴公司所利用之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電腦字型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6年2月6日陽獅字第20170206001號函。二、貴公司所利用之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之整組字群,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而受著作權法所保護。至於所保護之標的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亦即未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字型軟體中個別文字之利用。三、來函所詢經購買合法電腦字型並輸出特定字詞 (如:商品名稱、公司行號名稱、廣告用語、聯絡方式、美工圖檔)所為之廣告設計行為,及貴公司之客戶後續將含有特定字詞廣告設計網路傳播、印製廣宣材料等,參考前揭說明,尚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問題。惟貴公司之行為及貴公司客戶後續利用行為是否超出電腦字型廠商授權契約範圍及是否尚須取得商業性授權等問題,因屬民事契約之範疇,本局歉難表示意見,敬請 見諒。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字型產品是否屬於「美術著作」?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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