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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223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一、所詢Twitter上之插畫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他人Twitter上的圖片下載及工廠將圖檔製做成拼圖,皆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所詢Twitter上之插畫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他人Twitter上的圖片下載及工廠將圖檔製做成拼圖,皆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得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項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您委託工廠依圖片僅製成一件拼圖,且僅供個人蒐藏用,則對於該美術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較小,似有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上述有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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