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214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因此,您所創造的作品如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無須向本局申請、登記或註冊,也不須經過…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因此,您所創造的作品如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無須向本局申請、登記或註冊,也不須經過任何審查程序,亦與作品是否發行無涉。
二、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例如:創作該歌曲之草稿、各階段之修改記錄等,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關於著作權人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依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在著作的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另外,亦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保護您的權益。
三、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若您的創作屬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另同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所保護者僅及於著作內容之具體表達(即您所創造作品之內容),不及於著作內容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