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208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一、補習班老師上課講授或書寫於黑板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又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故學生抄寫老師上課內容,或予以攝影、…

令函要旨

一、補習班老師上課講授或書寫於黑板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又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故學生抄寫老師上課內容,或予以攝影、錄音,均會涉及「重製」老師語文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補習班或老師)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將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二、有關您來信所述,著作財產權人已同意(授權)學生就上課內容進行錄音以及抄寫板書,是否及於以攝影方式拍下板書一節,由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利用的範圍、內容係由雙方自行約定,如有約定不明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建議您逕行與著作財產權人(補習班或老師)釐清授權範圍,避免爭議。此外,如果學生係基於個人學習之目的,利用自己的設備重製老師上課內容,供課後複習之用,亦有依著作權法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不致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重製後的內容不得再上傳網路或對外散布,併予提醒。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6020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