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207
要旨
一、研究計畫及課程報告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著作人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因此,您來信中所提之研究計畫及課程報告如符合上…
令函要旨
一、研究計畫及課程報告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著作人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因此,您來信中所提之研究計畫及課程報告如符合上述要件而屬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雇傭關係及出資聘人關係外,原則上您對該著作享有著作權。此外,在學生完成作品之過程中,如指導教授僅給予觀念的指導,或由校方提供所須之設備,並未參與報告內容表達之撰寫,尚難認為有參與創作之行為。 三、另有關是否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部分: 1.如未經著作人同意而將未公開發表之著作提供予公眾,可能涉及「公開發表」著作之行為(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5條)。 2.如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人之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者,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變更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7條),惟此變更,須導致損害著作人名譽者,方屬之。 3.另所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係指對著作進行不當之利用,致著作人名譽受到損害,並非指對著作內容為不當變更,因此所詢利用行為如不符合前揭要件,似無主張之空間。 (二)著作財產權部分:他人拍攝研究計畫及課程報告,可能涉及「重製」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惟該重製有無構成前述之合理使用,仍須依具體個案利用情形予以判斷。又須說明,前揭所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係對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並不涉及著作人格權。 (三)此外,如學校、教育主管機關已訂定碩、博士論文相關管理辦法,應依照該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此部分則非屬著作權法所涉範圍,請逕洽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了解。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因此在具體個案中被利用者是否為著作?是否構成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侵權?是否有合理使用之空間?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行政機關對具體個案並無認定侵權與否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