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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125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如下:一、所詢消費者利用網咖電腦設備,自行上土豆網等大陸網站觀看電影、上Youtube觀看MV等情形,若僅係個人單純上網瀏覽,並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除非將該影片以下載(重製)或公開傳輸方式再傳輸給他人(例如使用P2P軟體),才有可能涉…

令函要旨

如下:一、所詢消費者利用網咖電腦設備,自行上土豆網等大陸網站觀看電影、上Youtube觀看MV等情形,若僅係個人單純上網瀏覽,並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除非將該影片以下載(重製)或公開傳輸方式再傳輸給他人(例如使用P2P軟體),才有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行為,建議提醒消費者注意,避免誤觸法網。又網咖經營者若明知消費者利用其電腦設備為前述侵權行為,或以前述侵權服務之提供作為宣傳訴求,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予提醒注意。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誰為侵害之行為人等,均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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