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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124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一、您產品上之圖案,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則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四款所保護之「美術著作」;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

令函要旨

一、您產品上之圖案,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則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四款所保護之「美術著作」;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做任何的註冊或登記。又著作權屬私權,日後如發生他人涉及侵權等相關爭議,著作權人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保留創作過程之資料,如發生爭議,可做為權利來源之證明,詳細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二、至於商標權部分,如欲將包裝上圖案指定於特定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讓別人不得於該指定之特定類別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可依商標法之規定向本局申請商標註冊。至於欲申請註冊的筆名是否具有識別性及有無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事由,涉及個案實際商標申請案件的審查,請自行至本局局網查詢前案已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的情況(www1.tipo.gov.tw 請點選「商標」->「商標資料檢索」)。三、由於著作權、商標權分屬獨立之智慧財產權,如所詢產品上之圖案均符合兩者之法律要件,即可分別受個別法律的保護,互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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