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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123b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因此,學生作業若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因此,學生作業若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等),則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二、若學生作業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者(即指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規定,任何人得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惟其合理使用之前提是自己本身要有著作,且引用之部分須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始得主張,並須依第64條註明出處。若該等學生作業為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則無法主張前述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另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有4款概括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依個案利用著作之情形以判斷是否符合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三、承上,就您撰寫教學相關學術論文,引用學生作業中之錯誤或不當答案(如文章翻譯)為例,進行分析解說,如有符合上述合理使用規定,自可於合理範圍內引用學生作業中之錯誤或不當答案;又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習慣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因此,您前揭之利用行為,如符合上述規定,您亦得省略其姓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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