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119
要旨
一、您替客戶所作的設計作品,包括Logo、信封、信紙、目錄等等,如其中之圖樣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依照本法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然如雙方間存有出資聘用關係,即得以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一、您替客戶所作的設計作品,包括Logo、信封、信紙、目錄等等,如其中之圖樣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依照本法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然如雙方間存有出資聘用關係,即得以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且不以書面約定為限。如雙方未約定,則依本法第12條規定其歸屬,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該「利用」之方式及範圍,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原定的利用範圍來決定。二、因此,您與客戶如未約定著作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屬於您,即您可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將自己之個人創作刊登於網路上,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如有約定,契約中明定以出資人(即客戶)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則您的客戶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您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刊登在網頁上,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外,須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如屬於這種情形,建議您先取下該等作品為宜。三、有關您目前與他人發生之著作權爭議,建議應先釐清自身究有無該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倘有侵權之疑慮,宜尋求協商解決之可能,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或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以解決侵權之爭議。四、然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涉及私契約之認定發生爭議時,亦須依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