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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116d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一、書籍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創作高度者),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書中文字部分係屬語文著作)。二、所詢將書本內容(不論是中文或外語書籍)錄成語音檔或製成影片,並於APP或YouTube等網路平台…

令函要旨

一、書籍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創作高度者),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書中文字部分係屬語文著作)。二、所詢將書本內容(不論是中文或外語書籍)錄成語音檔或製成影片,並於APP或YouTube等網路平台向公眾播送,涉及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或公開口述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前述「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口述」,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故對著作的利用,除有另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仍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至於所朗讀或錄製者如係經翻譯之中文版本,該翻譯版本屬於就原著作改作而完成之衍生著作,如果要利用該翻譯版本應同時取得外語書籍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翻譯之出版社(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三、另所詢於錄製或直播朗讀是否提及出處之問題,如符合前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則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然如不符合前述合理使用之情形,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利用該著作,縱註明其出處,仍屬著作權侵害行為。由於本案之利用情形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仍大,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建議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並依雙方契約約定之授權範圍利用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之著作有無構成侵害?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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