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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105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因此「歌詞」、「曲譜」係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保護,各自享有著作財產權,合先說明。二、所詢貴公司為製作廣告而利用無敵鐵金剛中文主題曲之曲譜,已取得音樂…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因此「歌詞」、「曲譜」係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保護,各自享有著作財產權,合先說明。二、所詢貴公司為製作廣告而利用無敵鐵金剛中文主題曲之曲譜,已取得音樂著作「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重新請人填詞、演唱而製成廣告歌曲一事,如貴公司之利用行為並未涉及原主題曲的「歌詞」,則無須取得該「歌詞」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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