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8888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鎖具之密碼表」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鎖具之密碼表」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5年12月16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另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密碼表所表達之規則排列、及原始碼、解碼列與字碼列之關係,因屬「概念」之範疇,而「概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排他性,並不屬著作權法保護範圍;至於密碼表所包含之英文字母與數字等代碼號為通用之符號,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四、以上說明係行政機關意見,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上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審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