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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1601124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主旨:為共同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及避免觸法,請勿於銷售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時,以可瀏覽侵權內容或提供相關連結等方式作為廣告行銷手法,請查照。說明:

令函要旨

主旨:為共同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及避免觸法,請勿於銷售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時,以可瀏覽侵權內容或提供相關連結等方式作為廣告行銷手法,請查照。說明:

一、本局近日於國內購物平台仍發現市售部分多媒體播放器內建侵權網站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盜版影音內容,或以廣告宣傳所銷售之多媒體播放器可提供瀏覽大量、海量可能未經合法授權之影視內容(如追劇神器)。此外,部分國內外權利人亦多次反映使用者利用多媒體播放器連結境外非法網站下載或觀看盜版影音內容,侵害其著作權。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建置侵權網站提供盜版影音內容固屬侵害著作權,然明知係侵權網站而仍提供連結或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觀看,或利用前述行為刺激宣傳及銷售,亦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此有智慧財產法院業於本(105)年6月就「全視福」機上盒因涉及對公眾提供技術,使公眾得以實行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行為而認定違反著作權法,判決有罪之例可稽。

三、請貴公司於生產製造或代理銷售多媒體播放器時,勿內建侵權網站之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侵權網站,並請勿於宣傳中以可取得大量可供觀看之廣告內容做為刺激消費方式,以及約束所屬代理商或經銷商不應為促銷而宣傳可提供或下載APP軟體連結上述侵權網站,以共同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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