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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227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一、光碟內容(遊戲程式或軟體)如屬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則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於「重製」行為,「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目前市面上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依其授…

令函要旨

一、光碟內容(遊戲程式或軟體)如屬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則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於「重製」行為,「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目前市面上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依其授權予購買者的使用範圍分為家用版、專業版等,或限制軟體僅能適用於特定之載具上(例如隨機版),而購買該軟體之消費者即須依其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所購買之軟體(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綜上,所詢欲將一片正版光碟安裝於網咖中之多台電腦使用,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須視該光碟授權條件而定,建議您應先參閱檢視該軟體光碟上所載之授權契約內容,如僅限安裝於一台電腦使用,則安裝於多台電腦即已逾越授權範圍,將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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