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221b
要旨
一、貴公司自行製作之APP軟體「LiTV線上影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更改軟體程式內容並上傳於其他網站供不特定人士下載利用,可能涉及「改作」、「重製」與「公開傳輸」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如未獲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貴公司自行製作之APP軟體「LiTV線上影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更改軟體程式內容並上傳於其他網站供不特定人士下載利用,可能涉及「改作」、「重製」與「公開傳輸」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如未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會侵害著作權,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至於來信提及變更軟體內之廣告讀取機制一節,除著作權法問題外,亦有可能涉及其他相關法律(如民法、公平交易法等)建議洽詢公平交易委員會(電話:02-2351-7855)或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