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216
要旨
一、在婚宴上播放自選音樂或市售CD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在婚宴上播放自選音樂或市售CD涉及的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來信所述自己挑選喜愛的音樂數首,如係指下載或複製,則已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的利用行為,但如僅係基於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且非常少量,則有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及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空間,不致於構成侵權。
(二)在婚宴場合(自家或餐廳)播放音樂(自選或市售CD)之行為,則須視播放音樂之行為人,分別論斷:1.行為人如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之公眾,其播放音樂並不構成公開演出之著作利用行為,縱使是利用餐廳業者提供之設備播放音樂亦同。2.如播放音樂之行為人為餐廳業者、婚禮企畫公司等業者,意即提供及播放婚禮音樂本在上述業者之服務範圍者,則由於婚禮主人之賓客並非其「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由該等業者播放音樂會構成對著作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業者應徵得各該音樂、錄音(CD)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上述之著作利用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之行為,在具體個案中,賓客是否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不構成公開演出?對於利用著作有無造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