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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213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所詢問題為活動(慶祝茶會)中播放自行剪輯製作之短片並搭配網路平台下載的背景襯底音樂涉及之著作權疑義,涉及到「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演出」之行為,分別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為活動(慶祝茶會)中播放自行剪輯製作之短片並搭配網路平台下載的背景襯底音樂涉及之著作權疑義,涉及到「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演出」之行為,分別說明如下:

一、下載網路平台的背景音樂部分: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於網站上下載他人音樂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重製」之行為,而「重製權」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由於目前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權,原則上應向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詞曲經紀公司取得授權,錄音著作重製之部分則可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詢授權;如何取得相關授權之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網址:www1.tipo.gov.tw)「著作授權管道資訊」之說明(路徑: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著作授權管道 > 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二、於活動(慶祝茶會)中播放自行剪輯之短片並搭配上述音樂部分:

(一)該自行剪輯之短片如未利用到他人著作,且背景音樂係與畫面結合,則該視聽著作之創作者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正當行使權利,並不會有侵害「公開上映權」之問題;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

(二)惟背景音樂如與畫面分開播放時,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茶會參與人員雖皆為該社團的人員,仍屬於著作權法中之特定多數人,故僅就背景襯底音樂之播放(無畫面內容),將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得向該社會團體主張報酬請求權。

(三)惟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之需求,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的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該社會團體舉辦茶會符合上述要件,且背景音樂係單獨播放時,可依本條規定於特定活動中(非經常性)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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