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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212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而博碩士論文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而博碩士論文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二、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於您所詢問的問題,屬於與學校間授權書之解釋範圍之問題,惟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只有明確約定的部分學校才有得到授權,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建議您可直接向學校請教授權書之授權範圍,俾便釐清。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第3條、第10條及第37條之規定,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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