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207
要旨
一、微軟作業系統win10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所詢在臉書上提供微軟作業系統win10序號,並提及利益報酬,是否觸法一事,有關防盜拷措施之規定,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
令函要旨
一、微軟作業系統win10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所詢在臉書上提供微軟作業系統win10序號,並提及利益報酬,是否觸法一事,有關防盜拷措施之規定,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定有明文。由於電腦軟體之產品序號,係軟體業者等著作財產權人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防盜拷措施」(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倘若破解或規避該「防盜拷措施」,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於網路上提供電腦軟體序號,將會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依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88條及第96條之1之規定,須負民刑事責任。又鼓勵、教唆他人提供電腦軟體序號,亦可能成為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的共犯或幫助犯,而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提供他人電腦軟體序號以安裝該電腦軟體法律效果之說明」宣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