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202
要旨
一、電影海報或電影片殼封面,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因此,為舉辦校園影展活動,從網路擷取電影海報,或電影片殼封面製作成宣傳海報,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中之「…
令函要旨
一、電影海報或電影片殼封面,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因此,為舉辦校園影展活動,從網路擷取電影海報,或電影片殼封面製作成宣傳海報,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與「改作」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是否有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一事,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須由司法機關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進行個案上的審酌判斷。因此,貴館為播放公播版影片,而將電影海報或電影片殼封面重製於宣傳海報,其利用之目的係基於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所利用之結果應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甚微,而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此仍須個案判斷,併予敘明。
三、惟實際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侵權?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