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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29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新聞影片,如影片內容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新聞影片,如影片內容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將他人之視聽著作上傳到自己的網頁上,會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惟如您是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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