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24
要旨
一、所謂除引用不具名或著作人不明之著作外,應以「合理之方式」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法律上並未明文規定何種具體的方式才屬合理,仍需就不同的個案,從社會客觀標準衡量之,原則上如果明示之岀處內容越詳細,(例如引用網路資料時,明示該…
令函要旨
一、所謂除引用不具名或著作人不明之著作外,應以「合理之方式」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法律上並未明文規定何種具體的方式才屬合理,仍需就不同的個案,從社會客觀標準衡量之,原則上如果明示之岀處內容越詳細,(例如引用網路資料時,明示該資料來源網站名稱及網頁頁面之完整網址,亦可以附上最後閱覽日期),則越能符合以「合理之方式」明示之要件,在引用網路維基百科內容的情形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