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22b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欲合成他人之圖片一節,若該等圖片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而您修改、合成他人之…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欲合成他人之圖片一節,若該等圖片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而您修改、合成他人之圖片,因已涉及「重製」、「改作」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故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亦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時,本局建議不要使用該等著作,並以其他可取得授權之著作替代之,避免爭議。
二、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