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16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應客戶需求,在網路上尋找電影素材拼湊為尾牙KUSO影片,以及後續將影片置於YouTube供大眾收看一節,首先,將電影畫面剪輯為KUSO影片,會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視聽著作,上傳YouTube則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應客戶需求,在網路上尋找電影素材拼湊為尾牙KUSO影片,以及後續將影片置於YouTube供大眾收看一節,首先,將電影畫面剪輯為KUSO影片,會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視聽著作,上傳YouTube則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若含有音樂,亦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原則上均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至於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由於您所詢之利用情況係應客戶需求之營利行為,能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實屬有限,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為宜。
二、至於在尾牙場合播放影片一節,涉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如該影片屬客戶本身自行播放,或場地業者僅提供播放影片之設備(空機)而未提供影片,且該等利用行為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
(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四)非經常性活動等要件,即可在特定活動中,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如行為人為場地、尾牙企畫公司等業者,且服務內容包括播放尾牙影片,則無法主張前述合理使用,仍應取得影片公開上映之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