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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14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一、所詢第三方索引程式功能因並不清楚相關技術內容,歉難提供說明。惟如在技術面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讓使用者得透過點選該超連結進入其他網站瀏覽他人的著作,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所詢第三方索引程式功能因並不清楚相關技術內容,歉難提供說明。惟如在技術面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讓使用者得透過點選該超連結進入其他網站瀏覽他人的著作,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二、但您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提供的內容係屬盜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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