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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04e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一、透過國內代理商所購得之國外公司的市調報告,若僅係供自身參考,後續無進一步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該市調報告等行為,則因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尚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須注意的是,若明知該代理商係購買未經合法授權之盜版報告,卻仍透過該代理商從國外…

令函要旨

一、透過國內代理商所購得之國外公司的市調報告,若僅係供自身參考,後續無進一步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該市調報告等行為,則因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尚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須注意的是,若明知該代理商係購買未經合法授權之盜版報告,卻仍透過該代理商從國外購買,則將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禁止輸入盜版品之規定),與該代理商成立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反之,若對代理商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並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即無負擔侵權責任之問題,而應由實際行為人負責。二、買方於利用著作時,為證明自身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買方宜事前於契約約定賣方不得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並要求賣方切結保證所販售報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以及要求賣方提供原著作財產權人之相關授權證明文件,一旦發生侵害著作權之爭議,買方即可以該契約書、切結書與相關授權證明文件證明自己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有利證據。但上述說明純屬私權行為問題,賣方是否願意接受買方這些要求,須由雙方自行協商;建議您可參考上述說明,與賣方進行協商,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發生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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