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02
要旨
一、復 貴組105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二、有關民眾來信所詢涉及著作權部分,本組答覆如下:(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於拍賣網站使用…
令函要旨
一、復 貴組105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二、有關民眾來信所詢涉及著作權部分,本組答覆如下:(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於拍賣網站使用原購入鍵盤的網路賣家之物品圖片,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而重製、公開傳輸等權利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若未取得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二)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建議您向原網路賣家取得該物品圖片之授權,或是自行拍攝該鍵盤之照片後,再用於拍賣網站上,較為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