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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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電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而於宿舍交誼廳播放電影將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除了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一、電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而於宿舍交誼廳播放電影將涉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除了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非經常性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貴校宿舍自治會為辦理期中考祝福活動暨電影欣賞會,欲針對特定住宿生辦理不收費之電影欣賞活動一節,如符合上述要件且非經常性辦理者,則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但如屬於經常性的播放電影(例如每週或每個月之定期播放),即不符合第55條之要件,建議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電影,或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有關公播版影片所涉之著作權說明詳可參考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介紹網頁(首頁 > 著作權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介紹> 公播版影片著作權)。
三、惟因著作權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