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031c
要旨
一、所詢製作證券宣導影片,影片中利用PPAP音樂與寶可夢主角抓大蔥鴨圖片,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PPAP之詞、曲)、錄音著作及美術著作(主角、大蔥鴨)之行為,至於後續影片置於YouTube供大眾收看一節,涉及影片內他人音樂著作、美術著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製作證券宣導影片,影片中利用PPAP音樂與寶可夢主角抓大蔥鴨圖片,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PPAP之詞、曲)、錄音著作及美術著作(主角、大蔥鴨)之行為,至於後續影片置於YouTube供大眾收看一節,涉及影片內他人音樂著作、美術著作之「公開傳輸權」, 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皆必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二、又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係指任何人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此種引用之利用行為須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則可於「合理範圍」內以引用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並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所謂「合理範圍」則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由於流行音樂與動漫角色的商業授權利益極大,且網路傳輸無遠弗屆,縱使您是無營利之分享,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仍大,得主張其他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建議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符合本法第52條或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項判斷標準,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