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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020b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您來信所述包含問候語之自然風景、人工造景等照片或圖片等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或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又現行著作權法並未強制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述包含問候語之自然風景、人工造景等照片或圖片等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或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又現行著作權法並未強制著作財產權人須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特別加註其權利資訊或相關警語,故民眾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就必須特別注意有無著作權問題,避免因不當使用而造成侵權的發生。二、復按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若於LINE之使用上,向前述定義中之公眾(但書例外)轉傳上述圖文訊息,因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構成合理使用外,原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視個別轉傳行為之目的、所利用著作的質量、利用結果對著作價值之影響等綜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倘利用人是在合理範圍內為非營利使用,且所利用之質量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甚微,則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參照),惟此部分仍須個案判斷。三、如轉傳的圖文訊息是經合法授權利用的圖片、貼圖,在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範圍內利用,也無侵權問題,併予說明。四、惟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是否屬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抑或涉及侵權?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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