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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014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於婚宴場合使用音樂作為婚禮MV背景音樂一事,首先,將他人的音樂作為婚禮MV的背景音樂,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您係基於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或您所剪輯之影片及音樂等,並非以營利為目地且非常少量利用時,則符合本法…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於婚宴場合使用音樂作為婚禮MV背景音樂一事,首先,將他人的音樂作為婚禮MV的背景音樂,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您係基於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或您所剪輯之影片及音樂等,並非以營利為目地且非常少量利用時,則符合本法第51條及65條之規定而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又於婚宴上播放個人製作之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所製作而成之MV影片,如係聲音與畫面結合,則屬視聽著作,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合先敘明。二、有關您所詢於婚宴場合播放音樂作為新娘新郎的進場音樂一事,須視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亦即視行為人為誰而分別論斷:(一)如行為人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縱有收取禮金之行為,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並不構成公開演出。又飯店業者如僅提供播放音樂之設備,未提供音樂內容(即僅提供空機),由於所提供之服務範圍未及於音樂服務,故飯店業者並非播放音樂之行為人。(二)如行為人為飯店業者、婚禮企畫公司等業者,且服務內容包括提供、播放婚禮音樂,由於婚禮主人之賓客並非其「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由該等業者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會構成公開演出。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造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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