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007b
要旨
一、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著作人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法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至…
令函要旨
一、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著作人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法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至於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著作權法並無規定,而是影片供應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並個別訂定其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故一般所稱「公播版」是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購買該影片之人,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反之,「家用版」是指一般僅限於在家庭內播映,而未得到視聽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可「公開上映」的版本,故不論係家用版或公播版的視聽著作使用人,均應依照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範圍利用著作,否則即有可能造成侵權之行為。有關公播版影片所涉之著作權說明詳可參考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介紹網頁(首頁 > 著作權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介紹> 公播版影片著作權。
二、有關您來信所詢,得否於圖書館資檢索電腦區播放「家用版」的視聽著作,因館內仍屬於開放場所,「任何不特定人」均可利用該等空間欣賞借來的視聽著作,故使用圖書館內電腦欣賞借來的視聽著作,應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8款、第2項、第25條),除非圖書館提供公播版讓讀者借閱,否則均應徵得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依法予以訴追。因此,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如有爭議,須由權利人提起告訴後,始得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行政機關對具體個案並無認定侵權與否之空間,一般圖書館亦不具開罰之權限,惟因涉及侵權問題,各圖書館可能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此部分請洽各圖書館瞭解。

